常見問題

香港公司

企業服務

罷免董事
問題 1: 在自願離職的情況下,公司可以在董事任期屆滿前罷免董事嗎?

答案: 是的,公司可以通過在股東大會上以普通決議的方式,在董事任期結束之前解除董事的職務,儘管公司章程或與董事之間的任何協議中有相關規定。然而,如該董事自1984年8月31日以來終身擔任職務,這並不授權解除該董事的職務。

問題 2:  如果董事拒絕主動辭職,是否需要特別通知?關於罷免董事或任命替代董事的特別通知有何要求?

答案: 是的,如果董事拒絕自願辭職,公司需要特別通知才能進行罷免。根據《公司條例》第462(4)條,任何提議罷免董事的股東必須在就該決議進行表決的股東大會召開前至少28天向公司發出「特別通知」。此特別通知是必要的,以確保所有成員充分了解擬議的決議並為會議做好相應的準備。

問題 3: 哪些情況會妨礙會議期間通過普通決議或特別決議?

答案: 有幾種情況可能會導致會議期間未能通過普通決議或特別決議:

程序不合規: 決議必須符合公司章程或相關法律規定的任何程序要求。未能正確遵循這些程序可能會使決議無效。

缺乏法定人數: 若未達到所需法定人數,則普通決議或特別決議均無法通過。法定人數是指會議有效必須出席的最低會員人數。

未提供特別通知: 對於某些決議,例如罷免董事或任命審計師,必須在會議召開前至少 28 天發出特別通知。如果未提供此通知,則該決議將無法通過。

票數不足: 普通決議案需要50%以上的票數通過,而特別決議案通常需要至少75%的票數通過。如果投票期間未達到這些閾值,相應的決議將失敗。

問題 4: 是否需要向被解職的董事發出特別通知?

答案: 是的,公司一旦收到罷免董事決議的特別通知,必須立即將該通知的副本發送給相關董事。董事有權就其免職問題提出陳述,並可要求將這些陳述分發給公司成員或在對決議進行表決的股東大會上宣讀。這確保了董事在就其免職做出任何決定之前有機會陳述自己的情況。

zh_HKChinese